二、简答题:3~4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答案:
两者同属裁定管辖,区别:
(1)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案件的管辖权转交给本来无管辖的人民法院,其性质是移交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则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性质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转移。
(2)管辖权的移送,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的,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是对其地域管辖规定的落实。
(3)管辖权转移的案件,其管辖权能否转移,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否则,不得转移;而在移送管辖中,只要受诉法院认为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即可移送案件,无须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同时,法律规定,受移送法院也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

4.答案:

第一、 申请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后者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 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前者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后者应当在案件审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
第三、 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前者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后者,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保全措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

三、论述题5~6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5.答案:具体见书P4到6,民事争议处理机制(自决与和解,仲裁与调解,诉讼)

6.答案: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 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
第二、 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三、 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能超过法律许可的范围
 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体现在:
第一、 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时,是否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决定
第二、 当事人在起诉时自由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第三、 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提请调解
第四、 一审裁判做出后,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对未生效的裁判提起上诉,对于生效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提起申诉,请求再审
第五、 执行程序是否开始,一般也由当事人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可以进行和解。
但是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对的,行使处分权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公民个人的利益。否则法院将代表国家进行干预,这是处分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