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研函[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根据《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的意见》(教高〔2012〕7号),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共同组织实施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

经高校申报、主管部门推荐、申报高校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以及专家评审论证,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批准北京大学等64所高校为第一批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高校(具体名单见附件)。

请试点高校根据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目标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规律,制订试点实施方案,做好实施工作。试点实施方案中,应明确落实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明确落实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结合的具体措施。试点实施方案请于2013年6月30日前一式一份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省属高校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上报),该方案将作为今后试点工作检查、评估的重要依据。

请有关省(区、市)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指导,创造条件支持试点工作。

特此通知

 第一批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高校名单

(以学校代码为序)

序号

高等学校名称

 

序号

高等学校名称

1

北京大学

 

15

哈尔滨医科大学

2

北京协和医学院

 

16

复旦大学

3

首都医科大学

 

17

同济大学

4

南开大学

 

18

上海交通大学

5

天津医科大学

 

19

南京大学

6

河北联合大学

 

20

苏州大学

7

河北医科大学

 

21

东南大学

8

中国医科大学

 

22

江苏大学

9

辽宁医学院

 

23

南通大学

10

大连医科大学

 

24

南京医科大学

11

吉林大学

 

25

徐州医学院

12

延边大学

 

26

浙江大学

13

北华大学

 

27

温州医学院

14

佳木斯大学

 

28

安徽医科大学

29

蚌埠医学院

 

47

四川大学

30

皖南医学院

 

48

重庆医科大学

31

福建医科大学

 

49

泸州医学院

32

南昌大学

 

50

贵阳医学院

33

山东大学

 

51

遵义医学院

34

泰山医学院

 

52

昆明医科大学

35

滨州医学院

 

53

大理学院

36

郑州大学

 

54

西安交通大学

37

河南科技大学

 

55

延安大学

38

新乡医学院

 

56

宁夏医科大学

39

武汉大学

 

57

新疆医科大学

40

华中科技大学

 

58

青岛大学

41

中南大学

 

59

扬州大学

42

南华大学

 

60

南方医科大学

43

中山大学

 

61

第二军医大学

44

暨南大学

 

62

第三军医大学

45

汕头大学

 

63

第四军医大学

46

广西医科大学

 

64

西安医学院

 

教育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