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察规律二:热门必考及示例

1、法理学

2、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者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的关系的要求而已”,对于这句话理解正确的是()

A 君主制定的法律不能调整经济关系

B 除经济因素外,立法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C 政治的立法和市民的立法具有完全相同的目的

D 国家的立法在本质上决定于社会客观经济条件

【答案】D

4、2014年5月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依法为其办理供养”。该法条所包含的法律规责的逻辑结构是( )

A 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

B 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

C 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D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答案】B

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简答)

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法作为文化现象,其发展表现为文化积累过程,其继承是不可避免的。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社会主义法可以而且必然要借鉴资本主义法和其他类型的法。

1.社会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

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

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

2、法制史

30、宋代文学家苏轼曾感叹“三风十愆古所戒,不必骊山可亡国。”其中,“三风十愆”指的是官吏中盛行的“巫风”、“淫风”和“乱风”三类恶劣风气以及与之相关的十种不良行为。我国古代已有针对“三风十愆”处墨刑的惩罚性规定,作出该规定的朝代是( )

A、商朝 B、西周 C、秦朝 D、唐朝

【答案】A

指巫风二:舞、歌;淫风四:货、色、游、畋;乱风四: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合而为十愆。

43、1906年9月,清廷发布《宣誓预备立宪谕》,将立宪指导原则确定为(   )

A“道德与法律为一体”

B“中外通行,有禅治理.

C“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D“折中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答案】C

45.“马锡五审判方法”是群众路线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其产生于()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B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C人民民主政权时期 D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

【答案】B

北洋政府的立法活动的特点——百年铁律(简答)

答:立法活动的特点如下:

第一,采用、删改清末新订之法律。

第二,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

第三,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

第四,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3、宪法学

17、下列关于宪法规范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宪法规范的效力高于法律、法规的效力

B、宪法规范不调整国家和无国籍人之间的关系

C、宪法规范因具有权威性而无需进行宪法解释

D、宪法规范具有政治性,只能通过立法具体化

【答案】A

28、关于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备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直接报国务院备案 

B、报省、自治区政府备案

C、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D、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答案】D

57、下列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政协是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B政协是国家机关,属于国家机构体系的组成部分

C政协是人民团体开展民主自治、民主决策的重要形式

D政协具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答案】AD

五、考察规律三:综合创新及示例

1、法理学

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机制有哪些?(论述题)

答:(一)从主体角度看,法律的价值冲突主要有三种情况: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与他人利益的冲突;

2.共同体之间发生的价值冲突,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的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典型的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常常会出现的矛盾情形。

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或解决冲突的规则或原则。

(二)解决价值冲突的原则一般有:

1.价值位阶原则

即指不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当基本价值与非基本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应以基本价值为优位;而基本价值之间有冲突时,人权和正义作为法治保障的核心和标尺。

2.个案平衡原则

即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便利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

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须侵害某一法益时,不得逾越达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4.人民根本利益原则

这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根本价值原则,即以是否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来解决一些存在重大疑难的法律价值冲突问题。它也可以作为前述价值位阶原则的补充和保障。

2、法制史

34、汉成帝时,甲杀人,告之其养子乙,乙藏匿甲。问乙何论?

A、坐杀人共犯B、坐窝藏 

C、上请 D、不当坐

【答案】D。

62、清末礼教派与法理派围绕新式法典的制定产生了理论争执,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有:

A、“干名犯义”条的存废

B、“无夫奸”和“亲属相奸”

C、子孙违反教令是否为罪

D、关于“存留养亲”是否应编入刑律

【答案】ABCD

《宋史·刑法志三》:高宗绍兴二十九年(公元1159年),令杀人无证、尸不经验之狱,具案奏裁,委提刑审问。如有可疑及翻异,从本司差官重勘。案成上本路,移他监司审定,具案闻奏。否则监司再遣官勘之,又不伏,复奏取旨。先是,有司建议:外路狱三经翻异,在千里内者移大理寺……本路累尝差官鞫勘犹称冤者,惟檄邻路,如尚翻异,则奏裁。(分析题)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宋朝何种司法制度?该司法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2)该制度是如何适用的?

(3)实施该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参考答案】(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宋朝翻异别勘制的司法制度。翻异别勘制就是在发生犯人推翻原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案件须重新审理时,应将该案改由另一法官或者另一司法机关审理。

(2)对于杀人但无证可查的、尸体未经检验的案件,要具结奏请裁决,并委托提刑司审问,如有可疑及犯人推翻原口供的翻异案件,令提刑司派遣官员重新勘验,案件移送路一级司法机关具结后奏请裁决。否则路一级司法机关应当派遣官员再次勘验,犯人仍不服的,再次奏请裁决,但翻异次数不能过三。经三次翻异者,千里以内的移送大理寺审理。对于千里之外的路级案件的翻异,奏请裁决。

(3)翻异别勘制是宋朝独有的制度,该制度对于防止冤假错案具有积极意义,该制度也有利于皇帝对各级司法审判权的控制和监督。

3、宪法学

宪法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简答题)

1)狭义人身自由: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生命权:即享有生命的权利。一是防御权;二是享受生命的权利;三是生命保护请求权;四是生命权的不可处分性。

3)人格尊严权: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4)住宅权,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占、侵入。

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