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政治理论形势与政策(3)

作者: 来源:北航出版社 时间:2008-10-25 09:49
2.2007年12月1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背景资料】本次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的主要背景

1.节日和假日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概念。一般来讲,一个国家的节日可能有很多个,但不是所有的节日都能够成为假日。当一个节日对国家或民族具有重大的历史背景和深刻的文化内涵、政府和民间安排有重要庆典活动时,才有可能成为国家法定假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首先是节日,然后才是假日,是以国家法令的形式确定的全民公共假日。

目前,世界各国的法定节假日大致可以分成三类:
一是政治性节假日,如国庆纪念日、战争纪念日等;
二是宗教性节假日,如圣诞节、感恩节等;
三是传统节假日,或称民俗节日,如春节、中秋节等。

从总体上看,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定节假日主要分配给具有悠久历史传统、深厚宗教影响和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的节日和纪念日,同时在时间分布上比较分散,一个节日通常放一天假,大部分国家一年连续数天集中休假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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