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政治理论形势与政策(3)

作者: 来源:北航出版社 时间:2008-10-25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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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形势与政策"考试的重要命题点剖析

上篇:国内方面

专题一:传统节日增设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1.2007年12月1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全文如下:其主要内容如下: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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