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院校 招生限额
北京大学 50
中国人民大学 自定
清华大学 自定(含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培养)
北京交通大学 65
中央财经大学 85
南开大学 自定
天津财经大学 65
东北财经大学 110
吉林大学 50
复旦大学 自定
上海交通大学 50
上海财经大学 210(含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培养)
南京大学 自定
厦门大学 180(含与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培养)
江西财经大学 40
中国海洋大学 40
武汉大学 80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95
湖南大学 55
中山大学 105
暨南大学 110
重庆大学 40
西南财经大学 100
西安交通大学 100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40

  注:1. 法律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自定招生上限为200人,教育硕士自定招生上限为500人,以"自定*"标记;

  2. 具有EMBA授权的招生单位,工商管理硕士自定招生上限为100人,以"自定△"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