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的观点和发展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学说的总特征。

一、联系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多样性

1、联系是指一切事物和现象之间以及构成事物诸要素之间的互相影响、互相作用和互相依赖。

2、联系的客观性是指事物本身的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它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人们的联系概念不过是客观存在的联系的反映。

3、联系的普遍性是指联系是普遍存在的,每一个事物内部的各个要素、部分、方面及其发展的各个阶段、过程都是互相联系的,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不能孤立存在而是与周围的事物相联系的,整个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事物都是统一联系之网上的一个部分或环节。

4、联系的多样性是指:
(1)联系的内容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2)各种不同的联系在事物发展过程中作用是不一样的。

二、联系与系统

1、系统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若干要素构成的具有稳定结构和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

2、整体性揭示系统和要素或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整体性的观点是指整体和部分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由部分构成,整体具有各部分所不具有的新性质新功能;部分依赖整体,脱离整体的部分就失去它原有的性质和功能;整体和部分可以相互渗透、相互转化。

三、发展的永恒性和普遍性

1、运动说明事物是变动不居的,标志变化的哲学范畴;变化说明事物不仅有量的增减,而且有质的飞跃;发展是事物由低级都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前进性变化或不断更新的过程。

事物的相互联系通过事物间的相互作用表现出来,而相互作用就必然引起事物原有状态或性质的变化即运动。

四、发展的实质

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

五、发展的过程性

事物不是一成不变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事物是作为过程而发生和发展的。

过程是指物质运动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和空间上的广延性。

六、规律及其客观性

1、规律即客观规律亦称“法则”,指事物发展变化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和必然的趋势。客观规律和科学规律是第一性与第二性的关系。

2、规律的特点:本质性、必然性、稳定性(稳定性、重复性、普遍性)、客观性(规律的根本特点)。

3、人的自觉活动与规律的关系:规律是客观的;规律是人可以认识的;规律是可以为人所利用、驾驭的。

七、现象和本质

现象和本质是揭示和反映事物的外在表现和内在根据之间的关系的一对哲学范畴。

1、现象是指事物的外部联系、表面特征、外在表现。本质是指事物的根本性质,是组成事物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

2、现象和本质的对立统一关系:现象是表面的可感知的,本质是内在的,只能靠抽象思维把握;现象是各别的具体的、丰富的、生动的,本质是共性的、普遍的、深刻的;现象是多变的,本质是稳定的。任何事物都是现象和本质的统一,本质决定现象,现象表现本质。

八、必然性和偶然性

必然和偶然是揭示和反映事物变化发展的确定趋势和不确定趋势之间的关系的一对哲学范畴。

必然性是指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合乎规律的、一定要发生的、确定不移的趋势。偶然性是指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不一定要发生、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的不确定趋势。

九、原因和结果

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着的事物的前后相继、彼此制约的一对范畴。

十、可能性和现实性

可能性和现实性是反映事物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相互关系的一对范畴。

现实性是包含内在的、合乎必然性的存在。可能性是包含在现实事物之中的、预示着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

事物发展过程中的量变和质变、肯定和否定及其关系

一、事物存在的质、量、度

1、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一种内在规定性。一事物的质和该事物具有直接同一性。

2、量是事物所固有的可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量和事物不具有直接同一性。

3、度是事物保持其质的量的限度,是质和量的统一。在实践中要掌握适度原则。

二、事物发展过程中的量变和质变及其相互转化(★3)

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状态和形式。

1、量变是指事物量的变化,即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动,表现为微小的不显著的变化,体现事物的连续性。量变的基本形式包括单纯数量的增减和构成事物的成分的结构变化。

2、质变是事物性质的变化,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转变。

3、量变和质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切事物的变化发展都是量变和质变的统一,连续性和间断性的统一。

(1)相互转化:
①量变到质变,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即量变不仅是质变的前提、基础,而且决定质变的性质和方向;
②质变到量变,质变体现在巩固量变的成果并进一步引起新的量变。

(2)相互渗透:量变和质变都不是纯粹的,量变中有部分质变,质变中有量的扩张(兵败如山倒)

4、在实践上既要重视量变又要重视质变。坚持量变和质变的辩证统一。

三、事物发展中的肯定和否定及其辩证关系

1、肯定方面是事物中维持其存在的方面。否定方面是事物中促使其灭亡的方面。

2、<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同时包含着对现有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必然灭亡的理解>

四、辩证的否定观及其方法论意义(★4)

1、原理:辩证的否定是事物自我否定即事物内部矛盾发展的结果,是事物发展的环节和联系的环节,是扬弃即克服和保留的统一、非连续性和连续性的统一、包含着肯定因素的否定。

2、意义:
(1)坚持辩证否定观,反对形而上学否定观;
(2)坚持辩证否定观,对一切事物都要有科学分析态度,既不能肯定一切,也不要否定一切,在对待文化遗产问题上应采取批判继承创新的态度,不能全盘否定和全盘抛弃。

3、事物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5)
(1)否定之否定规律:事物变化发展的方向和道路是由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循环往复的前进过程。
(2)事物的变化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总趋势是前进的,道路是曲折的,在曲折中前进。

对立统一规律(★)

一、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二、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辩证关系原理及其方法论意义

1、矛盾是指不同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的诸要素之间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既相互排斥又相互吸引的关系,简而言之,即对立统一关系。

2、矛盾的基本属性:
(1)矛盾的斗争性:矛盾着的对立双方的互相排斥、互相否定。
(2)矛盾的同一性:矛盾着的对立双方的互相依存、互相贯通。

3、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1)同一性是相对的,斗争性是一定的;
(2)①同一性不能脱离斗争性而存在,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因为同一是以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是包含着差别和对立的具体的同一;②斗争性也不能脱离同一性而存在,没有同一性就没有斗争性,因为斗争存在于相互依存和联结中。

4、坚持矛盾的观点,坚持相对和一定相统一的观点,就要在对立中把握同一,在同一中把握对立。

三、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6)

1、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2、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的表现:
(1)矛盾的同一性使对立面相互依存,在相互依存的统一体中得到存在和发展;使对立面相互作用,相互汲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在相互促进中各自得到发展;使对立面相互贯通,规定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
(2)矛盾的斗争性推动事物量变,推动事物的质变。

3、和谐包含着矛盾双方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思想,强调平衡、协调、合作,体现包含万物、兼收并蓄的博大精神。但和谐并非否认矛盾,也不意味着矛盾双方的一定同一。“和而不同,同则不继”,和谐也是在不断解决矛盾中实现的。事物是多样性的统一,和谐的本质就在于协调多种因素的差异,发挥各种要素的效能,优势互补,推动事物的发展。

四、内因和外因在事物变化发展过程的地位和作用(★7)

1、内因是指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内部原因,即事物自身的矛盾。

2、外因是指事物的外部原因,是指一事物和其他事物的外部联系和外部矛盾。

3、辩证关系: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4、意义:理论上坚持内因和外因相统一的观点,坚持内因论,反对外因论,也要反对忽视外因的片面观点;实践上坚持自力更生与对外开放的统一。

五、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及其方法论意义(★8)

1、矛盾的普遍性: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

2、矛盾的特殊性的意义:具体分析具体的情况。认识矛盾的特殊性是认识事物的基础、区分不同科学的根据、解决矛盾的前提。

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1)相互区别:矛盾的普遍性是事物的共性,是无条件的即一定的,矛盾特殊性是事物的个性,它的存在是暂时的有条件的即相对的;共性比个性深刻,个性比共性丰富。
(2)相互联系:任何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一般只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都是一般;个性体现共性,都同共性相联系而存在。

4、意义:
(1)在理论上坚持辩证法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反对割裂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形而上学观点,实际工作中的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
(2)认识上坚持从特殊到普遍再到特殊的认识秩序。

六、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原理(★9)

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原理:事物存在的矛盾以及矛盾发展是不平衡的,有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之分。

1、主要矛盾是指事物多种矛盾所构成的体系中对事物发展起着领导、决定作用的矛盾,规定或影响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

非主要矛盾则是处于从属地位和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

在认识和实践上,坚持分清主次,学会抓中心、抓重点、抓关键并兼顾其他。

2、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指矛盾双方中起主导作用的方面。矛盾的非主要方面是指处于从属地位、不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

在认识和实践上,坚持分清主次,分清本质和现象、主流和支流。

3、意义:坚持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的观点和方法,坚持两点论,反对一点论;坚持重点论,反对均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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