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复习知识点(53)

作者: 来源:考研VIP 时间:2016-09-04 11:00

考研专业课复习至关重要,对于文科类需要记诵的科目就需要考生合理运用方法巧妙地掌握。下面学习法硕刑法学复习知识点:

一、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窝藏行为

1.为罪犯提供隐藏住所;

2.提供财物,协助罪犯逃匿;

3.为罪犯提供交通工具,指示行动路线或逃匿方向。

包庇行为:以非证人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帮助罪犯掩盖罪行或减轻罪责。

窝藏、包庇罪与伪证罪

1、犯罪主体不同。窝藏、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2、犯罪的时间不同。窝藏、包庇罪的实施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也可以在其被逮捕、关押又逃脱之后,而伪证罪的实施则只能是发生在判决之前的侦查、起诉和审理阶段。

3、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不同。窝藏、包庇罪一般表现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或者帮助其逃匿,而伪证罪则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4、犯罪对象不同。窝藏、包庇罪的对象可以是未经逮捕、判刑的犯罪人,也可以是已经判决的犯罪人,而伪证罪的对象则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怀疑有罪而实际无罪的人。

5、犯罪的目的不完全相同。窝藏、包庇罪的目的是使犯罪人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的目的则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也可以是隐若罪证使犯罪人逃避刑事责任。

二、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侵犯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公共财产。

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构成本罪

贪污数额>5000元 、贪污数额<5000元,但情节严重。

多次未经处理,贪污数额累计,但已过追诉时效的部分不予计算。

贪污后案发前,贪污公款所生利息,不作为贪污数额计算,但应作为被告“非法所得”,一并追缴。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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