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年度研究生教育质量报告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决定建立年度研究生教育质量报告制度。这将是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以下称学位授予单位)开展自我评估、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障体系、推进质量信息公开的一项重要工作。
年度研究生教育质量报告主要由各学位授予单位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报告和自治区研究生教育质量报告构成。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年度研究生教育质量报告将重点体现研究生教育的目标与标准、研究生招生管理基本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年度研究生教育质量报告会围绕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培养工作,客观反映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突出培养特点、成就和经验,同时也要认真查找和深入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
质量报告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根据不同类别研究生的招生与学位授予规律,本年度完成上一年度的质量报告。各单位要在每年的6月底完成本单位上年度的研究生质量报告,并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在全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和本学校网站上公布,同时报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备案。2013年的质量报告将于今年9月底前在本学校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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