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2008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08-04-14 16:10
新疆师范大学200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

复试及录取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选拔和公平公正原则,完善创新拔尖人才培养选拔机制,保障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今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我校2008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及录取工作办法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复试工作

学校成立以主管副校长为组长的校招生领导小组,全面指导、监督招生复试工作。各院系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本院、系的复试工作。各院应成立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院的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全面负责复试工作。各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小组,在复试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实施面试和实践能力等考核。

复试内容

复试由外语测试(包括外语听说测试及笔试)、专业笔试、专业面试三部分组成。复试的总成绩为300分,其中外语听说30分,外语笔试70分;专业笔试100分;专业面试100分。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同等学力考生必须加试两门不同于初试与复试科目的本科主干课程。笔试时间每门2小时,每门试卷满分为100分。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

体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

录取办法:

1、总成绩=(初试成绩÷5)×55%+(复试成绩÷3)×45%

2、专业面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同等学力考试加试科目有一门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4、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最后录取以总成绩排名,从高到底依次录取。

6、跨专业考生是否加试由各专业自定,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可作为专业面试成绩评定的一部分,作为最终成绩评定的参考。

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处

200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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