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考证被错误投递,被迫误考考生一审获赔3千

作者: 来源:温州网-温州日报 时间:2010-08-16 10:52
  本报讯 (华萱 荣恩) 辛辛苦苦准备考研,结果准考证被邮递员送错地方,致其错过考试。这名考生将平阳县邮政局告上法庭索赔8万余元。日前,平阳法院一审判决平阳县邮政局赔偿3120元。

  2009年10月,平阳青年林某报考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并经批准准予参加2010年1月9日至10日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眼看考试一天天逼近,自己却迟迟未收到准考证,焦急等待中的林某便联系复旦大学研招办,得到的答复是准考证已寄出。可他与家人反复到鳌江邮政分局查询,却找不到邮件下落。2010年1月8日,林某前往复旦研招办查询落实准考证无果,最终没能参加考试。

  2月10日,林某家附近某市政公司的员工给林某送来一封信,信中正是遍寻不获的准考证。原来,复旦研招办确于2009年12月11日将准考证用平信形式寄发。2009年12月14日,该信件到达平阳邮政局下属单位鳌江邮政分局并加盖当日邮政日戳后,投送到与林某家同条街道的某市政公司。

  3月,林某起诉至平阳法院,要求平阳邮政局赔偿其报名费、交通费、考试培训费、就业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寄件人以平信形式寄发信件,邮政企业应当依约将信件准确投送,原告林某虽不是邮寄服务合同的订约人,但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接受债务人履行和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现被告下属单位错投信件,造成原告不能参加研究生考试,原告的报名费用120元及至上海查询准考证的交通费1000元属直接经济损失,被告应当赔偿。被告错投信件的行为,给原告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应当予以适当赔偿。考虑到原告于校方准考证寄出后10日左右未收到准考证,本可采取补救措施却未按通知要求及时予以补救,对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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