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1、成立的一般要件

(1)、有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2)、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标的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2、成立的特殊要件

成立的特殊要件是成立某一具体民事行为除一般条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3、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

法律行为的成立,表意人必须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和撤回。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就是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民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指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未追认期间效力待定);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其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确定无效,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1、成立后立即生效:一般情况下都是如此,因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可以同时具备

2、成立在先,生效在后:附生效期限的、附条件的;需要登记批准的

3、成立后不生效(或无效)

(1)需要批准的没有得到批准;

(2)没有具备生效的期限或条件;

(3)期限到来前已没有履行意义(如当事人在期限到来前死亡);

(4)无效合同被法院宣告无效;

(5)可撤消合同被法院撤消;

(6)效力待定合同被否认或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