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业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政策是中国革命的一条主线。

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的主线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基本底线是保障粮食安全;三农工作必须坚持的三条底线分别是:
(1)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
(2)耕地红线不突破
(3)农民利益不受损。

1. 太平天国(1851年)
《天朝田亩制度》是最能体现太平天国社会理想和这次农民起义特色的纲领性文件。它根据“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按人口平均分配。该主张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社会的基础即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表现了广大农民要求平均分配土地的强烈愿望,具有进步意义。但它仍然是闭塞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同时又是一个没有商品交换的和绝对平均的社会。这种社会理想,具有不切实际的空想的性质。而且,《天朝田亩制度》中的平分土地方案并未付诸实施。

2. 旧三民主义(1905年)
1905年11月,在同盟会机关报《民报》发刊词中,孙中山将同盟会的纲领概括为三大主义,即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后被称为三民主义。民生主义即社会革命,指的是“平均地权”,也就是核定全国土地的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革命后的增价,则归国家,为国民共享。国家还可按原定地价收买地主的土地。“平均地权”并非将土地所有权分给农民,没有正面触及封建土地所有制,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土地要求,在革命中难以成为发动广大工农群众的理论武器。

3. 新三民主义(1924年)
1924年1月,国民党一大在广州召开,大会通过的宣言对三民主义作出了新的解释:把民生主义概括为“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两大原则(后来又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主张),并提出要改善工农的生活状况。这个新三民主义的政纲同中共在民主革命阶段的纲领基本一致,因而成为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

4. 《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12月)
1928年12月,毛和谐泽东在井冈山主持制定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土地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广大农民以革命的手段获得土地的权利。由于缺乏经验,这个土地法关于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禁止土地买卖等方面的规定,并不适合中国农村的实际。

5. 《兴国土地法》(1929年4月)
1929年4月,毛和谐泽东、邓子恢在兴国主持制定第二个土地法,是党就在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制定了可以付诸实施的比较完整的土地革命纲领和路线。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原则性的改正,保护了中农的利益使之不受侵犯;坚定地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分土地。

6. 抗日战争时期以及第二次国共合作末期(1937年--1946年)
(1)1937年2月,国民党召开五届三中全会。会前,中共中央发表致电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电,提出有条件的四项保证,其中关于土地政策的保证是: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也就是实行减租减息,以代替消灭地主阶级。

(2)具体来说,减租减息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为适当调节各抗日阶层的利益实行的土地政策。一方面地主要减租减息以改善农民的生活;另一方面,农民要交租交息以照顾地主富农的利益。实行这个政策既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抗日积极性,又有利于争取地主资产阶级的大多数站在抗日民主统一战线一边。

7. 《五四指示》(1946年5月4日)
即《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这就将党在抗日战争时期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这一政策的提出,标志着解放区在农民土地问题上,开始由抗日战争时期的削弱封建剥削,向变革封建土地关系、废除封建剥削制度的过渡。其基本内容是要坚决地支持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采取各种适当方法,使地主阶级剥削农民而占有的土地转移到农民手中;用一切方法吸收中农参加运动,绝不可侵犯中农土地;一般不变动富农土地,对富农和地主有所区别。

8. 《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9月)
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平山县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和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将土地的所有权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贫雇农和少量中农),实行土地私有制。土改之后,中国农村还存在富农,分得土地和财产的中农和贫雇农分别转化为上中农和下中农。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1950年至1953年春,在新解放区进行土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了这次土改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土改中对待富农的政策,由解放战争时期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次土改使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包括老解放区农民在内)无偿地获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量其他生产资料,占中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民群众获得了翻身解放。
10.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1956年):
党中央在1953年12月通过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总结互助合作运动的经验,提出要按照积极发展、稳步前进、逐步过渡的方针,通过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三步走,将土改后农民(富农、上中农和下中农)的土地及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人民公社)所有,统一经营、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

11. 十一届四中全会(1979年)
(1)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各地逐渐推广开来。它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将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积极性和集体经济的优越性结合起来,因而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

(2)“统分结合”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行,促进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1983年10月,中央做出决定废除人民公社,建立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政权,同时成立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

12.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我国农村改革再出发定了调,指出了农村“三块地”改革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不动摇。
而2014年中央1号文件则对农村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一个原则是稳定承包权,另一个原则是放活经营权。具体说,就是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13. 19 大新政
2017年10月31日,中国的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为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此次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土地经营权入股,维护进城务工和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等七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