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所谓国体,就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即国家的权力由社会的哪个阶级或哪些阶级掌握。所谓政体,主要是指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体现国体的具体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统一。

1、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我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斗争中的一个创造。我国现阶段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因为它与无产阶级专政的性质相同,作用、职能相同,历史使命也相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就是要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护人民的利益,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统一与稳定。一方面要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另一方面要在充分发挥人民民主的基础上,加强国家政权的专政力量,打击各种敌对势力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用人民民主专政维护人民政权,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最高实现形式,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是在中国革命斗争中形成的,是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各界民主人士的共同选择。

1949年9月,中国共产党创建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一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专门机构。首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54年首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社会各界参与国家事务、促进民主发展的重要活动场所。在这一制度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多党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多党合作是核心内容。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也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源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协商民主为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丰富了形式,拓展了渠道,增加了内涵。我们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实践证明,这一制度能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目标下把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多党派合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广泛参与和集中领导的统一、社会进步与国家稳定的统一、充满活力与富有效率的统一。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统一而不可分离的国家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其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我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做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我国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合作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是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

5、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居民(村民)选举的成员组成居民(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制度。它是一种基层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的发展和进步,全国各地城乡基层民主不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渠道增多,民主的实现形式日益丰富。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