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法硕联考大纲已于前几天发布,通过与去年的考试大纲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其实今年的考试大纲并没有实质地变更,只不过是一些细节的稍微变动,比如增加了一些最新的司法解释和立法文件,所以这并不妨碍我们原先制定的总的复习计划,只要按照原定计划按部就班的复习即可,至于大纲增加和变动的知识点可在平时稍加注意,考前记忆一下即可。海天考研辅导专家现就本年度法硕大纲的变化之处所一下详细的分析:

一.刑法学。 刑法学作为法硕考试中的基础课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是考察学生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的领域。对于刑法学的学习不仅仅是一个记忆的过程,更重要的是一个理解与运用的过程,所以在复习刑法的过程中一定要深入的进行分析。在2012年的考试大纲中,第一章增加了刑法的三种机能,关键是理解一下刑法所具有的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这个知识点属理论性知识,理解一下即可。尤其是在现代人权兴起的社会,要注意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第一章删除了刑法与刑法学的意义,这个考点纯属了解性的知识,在历年的法硕考试中从未涉及,无需掌握。其余各章也有一些简单的变化,比如将结果犯改为实害犯,其实这只是一个概念名称的变化并无增减实质性的内容。至于新增的结合犯和集合犯需要简单的理解一下,所谓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强盗强奸罪,就是典型的结合犯,我国刑法中还没有典型的结合犯。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称为常习犯;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称为职业犯;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称为营业犯。集合犯在我国刑法条文中是有规定的,如非法行医罪即是典型的职业犯,对于结合犯和集合犯,鉴于是第一年考察,所以考生只需要理解其基本的概念,能够判断出哪种犯罪属于这两种形态即可,并不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

其实在今年的考试大纲中,刑法学变化最大的莫过于《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这个修正案是很重要的,它不仅仅变动了刑法分则的内容,还对总则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修改,这在以往的修正案中是没有先例的。可以说,修正案八每一个条文都是比较重要的,而法硕考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重者恒重”和“新法必考”,所以考生一定要好好掌握一下这个修正案所涉及的内容,尤其是一些比较重要的具体制度,比如,老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累犯的适用条件、管制的考察、限制减刑等总则性的知识,还有刑法分则几个比较重要的罪名如组织出卖器官罪、危险驾驶罪、、恶意欠薪罪等,要明白这几个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本罪。

二.2012年法硕大纲中民法部分内容变动较多,但是删除的知识点很多,新增的考点不是很多,例如第一章中删除了民法的起源、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第三章中删除了公民的概念和公民与自然人的区别、删除个人合伙的类型;第五章中民法法律行为的特征中删除第3个特征:民法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删除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等等,删除的这些内容虽然在考试大纲中存在多年但是涉及的内容其实并不多,所以这次删除这些考点对民法学的学习基本没有什么影响。至于新增的考点,则需要重点掌握一下,因为这些很可能成为今年命题的焦点。

现对新增知识点作简要的介绍:第一,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这个知识点比较常识性,了解一下即可。第二,合伙企业的变更和责任承担。考生需掌握。合伙企业作为我国企业的三大法律形式之一,在现实的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此部分的理解可以参照2006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进行复习。在责任承担方面考生需知道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不能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当企业破产时企业的债务还需有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诉讼时效规定的内容。考生要掌握这部分内容,需仔细研究一下最高法院于2009年出台的《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在这个司法解释中涉及到一些重要的知识点,并且出题的概论很大。比如哪一些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诉讼时效的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能预先放弃或者缩短(规定第二条)、诉讼时效为私权,法院不能主动释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计算以及诉讼时效的经过只是使债务人抗辩权产生,债权人仍享有自然债权,债务人自愿偿还不构成不当得利等等。总之此司法解释使得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更加完善,考生务必掌握其中重要的法条规定。第四,知识产权部分,增加了著作权的转让、合理使用等考点,并根据专利法的最新修改变动了其中相关内容。对于这部分的复习,仍要以大纲分析中所列明的知识点为基础,并建议可以稍微看一下相关法条作为补充。第五,由于2011年8月13号司法部出台了《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所以婚姻法部分略有变动。这部分相对于其他部分相对比较简单,只需要看看此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即可,特别要注意夫妻财产的认定与分配,如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等。第六,侵权责任法。此部分内容不是很多,建议考生结合《侵权责任法》法条进行复习,可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总之,2012年民法学部分变化不是很大,但是新增的知识点仍然是很重要的,考生需特别注意。

三.总体而言,2012年法理学大纲变化微乎其微。这根源于法理学本身知识内容的基础性和本质规律性,不可能在短期内会有多大的变化,即使是在十三章开始与现实紧密结合的部分,变化的趋势也是不明显的。各位考生可充分利用这种稳定性,扎扎实实巩固之前所学,打好五门法硕科目考试的根基。以下,就在2012年法理学备考教材知识点基础上,就2012年法律硕士考研大纲变化作一详解。 1. 在第八章《法律的渊源和分类》之第二节《法律分类》中,除了西方两大法系经典的法律分类:公法与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外,原大纲又增加了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而新大纲顺应两大法系发展深入,联邦类划分式微的趋势,将其剔除; 2. 在第十章《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之第一节《法律解释》中,新大纲删除了逻辑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仅对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和目的这四类解释予以介绍。考生可重点了解这四类; 3. 在第十一章《法律关系》之第三节《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中,新大纲重点列出了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件、法律行为,这是法律事实最基本和重要的分类。

在法理学的复习过程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全面的复习知识点,并要有针对性和重点。例如第一章绪论中马克思法学的特征;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中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第七章法律要素(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以及两者的区别和联系);第九章法律实施、 第十章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等都是比较重要的章节,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要深入的理解,并进行有效的背诵与记忆。法理学部分不像刑法民法那样重点突出,逻辑清晰,所以在考试中每一个知识点都有可能成为考察的对象,因此,考生对于综合课的部分一定要全面的掌握,不能存有侥幸的心理。虽然要深入的学习和理解法理学知识比较困难,但是从应对法硕考试的角度来看只需要掌握其最基本的基础知识即可。

四.2012年宪法学部分的考试大纲基本上没有变化,考生可仍按照原复习计划进行即可。稍微变动之处有:第一章中增加了宪法基本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这个知识点不是很重要,了解一下即可;第四章增加了平等权的效力与平等权与合理差别两个小知识点,虽然这两个考点今年才加入考试大纲的行列,但是在以往的考试中这些又是有所涉及的,对于此考生理解一下就可。所以宪法学其实并没有什么变化,并且宪法学同法理、法制史一样,是需要记忆的,而且记忆的内容比较繁杂,考生需要学会整理和比较,以期更好的理解。

五.法制史部分除了一些措辞的变化外,比如禹刑、汤刑相关论述的变化,就是删除了一些知识点,比如南京临时政府删除了律师制度,此外还增加了一些知识点,如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中增加了主要立法原则与立法阶段、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中新增加了各个时期的劳动法和婚姻法。由于法制史部分相对比较简单,纯属记忆性的知识,所以只要考生肯下工夫背诵,相信一定能取得较好的成绩的。
综上,我们可以分析出,2012年法硕大纲呈现出一下几个特点:

第一、全面吸收我国最新立法成果。这点在基础课部分体现得异常明显。在民法部分,值得关注如下单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合伙企业法》(2006)、《侵权责任法》(2009)、《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2009)、《婚姻法解释(三)》(2011)等,上述单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是最近三年我国民商事法律领域最新立法成果,大纲将其纳入参考范围,相信在试卷中必定会对上述内容有所体现。

第二,部分内容有颠覆性变化。比如以往大纲“民事责任部分”此次被新制订的“侵权责任法”内容覆盖,体现了民法法硕命题最新动向;又如非法人组织部分,细化“合伙企业”内容,将《合伙企业法》的内容纳入该部分中,这不得不引起考生的充分重视。

第三,民法备考难度提升。从2012年大纲颁布所透露出来的信息看,法律硕士考试民法备考难度在加大,将更加注重对考生理论功底和专业基础素养的考察力度。单从民法部分新增如此多的单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这便需要考生为此详加准备一番。民法理论不仅有严密的科学性,还有鲜明的实践性,需要考生在全面系统整体掌握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对实际生活中所出现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正确思考和分析,既要把握民法各部分各个制度之间的精髓,又要学会举一反三,融会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