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一国两制”和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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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纲修订说明
与2007年大纲相比,本章知识点没有变化。
本章导学
本章复习应该重点掌握以下主要内容:第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形成和发展;第二,“一国两制”方针的基本内涵;第三,“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实践和重大意义。
第一节“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形成和发展
祖国统一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
由于不同的历史原因,我国的香港、澳门长期被英国和葡萄牙霸占,台湾则被台湾当局所执政,祖国统一大业尚未最后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是全中国人民包括台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共同愿望。
香港和澳门问题是历史上殖民主义侵略中国遗留下来的问题,是分别属于中国和英国之间、中国和葡萄牙之间的问题;台湾问题是国内内战遗留下来的问题,属于中国的内政,不容许外国干涉。
核心导学:为什么说台湾问题属于中国内政,不容许外国干涉?
命题提示:本知识点可以出选择题。
“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形成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把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作为一项重要的历史责任和奋斗目标,并积极寻求实现统一的方式和途径。20世纪50年代中,我国政府多次表示愿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如果台湾和平统一,台湾可以实行高度自治,政务仍归蒋介石领导,共产党不派人干预等。这是“一国两制”构想的思想来源和理论准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集中全党的智慧,逐步形成“一国两制”的构想。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和同年1月邓小平在访美期间都指出,只要实现祖国统一,我们将尊重台湾的现实和现行制度,初步表明了“一国两制”的构想。1981年叶剑英发表《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的谈话,以及1982年邓小平会见英国首相的谈话,标志着这一构想进入形成阶段,邓小平在与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的这次谈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一国两制”的概念。
1982年9月以后,“一国两制”构想在逐步实现的过程中进一步得到发展并走向法制化。1982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增加了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为“一国两制”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后,邓小平又从多个方面对“一国两制”构想进行了阐述,从而形成了完整的有关祖国统一的战略构想。
“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内涵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和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其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坚持一个中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港澳台同属于一个中国,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一个中国既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国两制”构想的核心、前提和根本保证。
第二,实行两种制度。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作为国家主体的大陆地区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作为统一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则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两种制度长期共存,和平共处,共同发展。
第三,保证香港、澳门、台湾高度自治和繁荣稳定的局面。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在香港、澳门和台湾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除了在外交、国防方面服从中央政府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利,台湾特别行政区还可以拥有自己的军队。
第四,实行“一国两制”,长期不变。
核心导学:“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内涵是什么?
命题提示:本知识点是本章的重点,一般考选择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