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族学院08年在职攻读士专业学位招生简章
报考条件及考试科目
一、法律硕士(J.M)
(一)报考条件
2005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学历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报考中国政法大学与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联合培养的考生,同时必须具备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资格或具有处级(含)以上行政级别的法院、检察院行政管理人员,并经所在单位政治部门推荐。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持经本单位同意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的资格审查表进行资格审查;其它部门人员的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二)考试科目
政治理论、外国语(英语、俄语、日语)、专业综合考试(含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共计3门。其中,政治理论由我校单独组织,复试时进行;其余2门全国联考。
外国语考试语种为俄语的考生,限报黑龙江大学、东北财经大学;考试语种为日语的考生限报东北财经大学。
二、工商管理硕士(MBA)
(一)报考条件
2005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学历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在职人员。重点招收国有大中型企业管理人员。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二)考试科目
政治理论、英语、综合能力,共计3门;其中,政治理论由我校单独组织,复试时进行;其余2门全国联考。
三、公共管理硕士(MPA)
(一)报考条件
2005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学历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在职人员。重点招收政府部门和非政府公共管理机构人员。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府部门管理人员须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管理司的统一部署,持省级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进行资格审查。
非政府部门人员,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二)考试科目
政治理论、外国语(英语)、公共管理基础、综合知识(语文、数学、逻辑),共计4门。其中,政治理论由我校单独组织,复试时进行;其余3门全国联考。
四、2008年招收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一)报考条件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2005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学历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的高等院校基础课、公共课(含"两课"、体育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专业课教师以及高职、高专、新升格院校教师。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考生必须报考与本职教学岗位相关的学科、专业。
除因其它院校没有所报考学科、专业,或本地区无可选择院校等原因,考生一般不得报考本校。
(二)考试科目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考试科目为政治理论、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GCT)、专业基础课,共计3门。
政治理论由青海民族学院单独组织,时间自行安排。考生自选GCT考试外语语种,取得的GCT成绩当年有效。
专业基础课由青海民族学院自行命题,考试时间与全国联考时间相同。专业基础课满分150分,考试时间3小时,试题以覆盖一级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为主。
(三)招生专业
民商法学、行政管理、中国少数民族经济、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文艺学、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物理化学、药物分析学。
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等注意事项
工作事项 | 时间、地点及工作内容 |
报名时间 | 2008年7月2日至17日 |
报名网址 | |
资格审查时间 | 2008年7月5日至15日 |
资格审查地点 | 青海民族学院研究生部(东校区2号教学楼3楼) |
资格审查内容 | 《2008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信息务必如实填写,并加盖相关部门公章),本科毕业证、学位证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现场确认时间 | 2008年7月18日至22日 |
现场确认地点 | 地点:省学位办(省教育厅高教处),内容包括:确认报名信息,现场照相、缴纳报名费等。电话:0971-6310549 |
准考证领取时间 | 请于10月10日至15日期间,和青海民族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971-8805132 |
考试时间 | 2008年10月25日至26日(具体考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
成绩公布时间 | 请于2009年1月初登陆国务院学位办网页() 查询或致电青海民族学院研究生招生办0971-8805132。 |
录取工作 | 我校根据考生全国联考初试成绩,自主划定录取分数线,并依据考生的资历、业绩等择优录取。 |
青海民族学院2008年招收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专业代码、类别及全国联考考试大纲
代码 | 类别 | 联考科目 | 考试大纲 |
410100 | 法律硕士 | 外国语 |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日语、俄语)考试大纲》(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5版) |
专业综合 |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联考专业综合考试大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版) | ||
460100 |
| 英语 |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考试大纲》 |
综合能力 | 《2008年MBA联考考试大纲》 | ||
490100 | 公共管理硕士 | 外国语 |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日语、俄语)考试大纲》(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5版) |
公共管理基础 | 《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版) | ||
综合知识 | |||
910100 | 高校教师 | GCT | 《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指南》 |
2008年全国联考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时间 | 10月25日 | 10月25日 | 10月26日 | 10月26日14:00-17:00 |
法律硕士 | 专业综合 | 英、俄、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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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硕士 | 综合能力 | 英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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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硕士 | 综合知识 | 英、俄、日 | 公共管理基础 |
|
高等学校教师硕士 |
|
| GCT | 专业基础课▲ |
带▲号的科目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阅卷。考试与联考科目同时进行,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有关试卷的统一格式及传递程序将另行通知。
2008年全国联考报名工作程序及要求
1、报考者登录有关考区指定网站,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报考信息。
(1)资格自审。所有报考者须满足所报考学位类别应具备的条件。在网上填写报名信息前,必须认真阅读所报考学位类别应具备的条件,确定自己是否符合报考资格。如不满足相关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即使报名参加了考试,有关招生学校不予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2)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报考信息。
(3)现场确认前,可以随时浏览、修改相关信息。
(4)网报成功,生成资格审查表(样表),核准相关信息并打印。
2、报考者在规定时间内持资格审查表(样表)和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现场确认点缴纳报名考试费、照相,同时,领取《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考生守则及违规处理规则》,并认真阅读。
3、报考者仔细核对现场确认时当场打印的"资格审查表"和"报名登记表",认真核对并阅读相关信息后,在"诚信承诺书"栏签名确认。
4、"报名登记表"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5、现场打印的"资格审查表"经相关部门签字、盖章后,交招生单位审查存档。
全国各学位类别报名收费标准及分配方案
硕士(博士)学位名称 | 联考 | 报考费 | 报考费分配 | |||
招生单 | 报名点收取 | |||||
省级考试主管部门部分 | 学位中心部分 | 小计 | ||||
法律 | 2 | 160 |
| 100 | 60 | 160 |
工商管理 | 2 | 160 |
| 100 | 60 | 160 |
公共管理 | 3 | 240 |
| 150 | 90 | 240 |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 | 2 | 160 | 30 | 100 | 30 | 130 |
教育 | 4 | 320 | 30 | 200 | 90 | 290 |
工程 | 1 | 80 |
| 50 | 30 | 80 |
农业推广 | 1 | 80 |
| 50 | 30 | 80 |
兽医 | 1 | 80 |
| 50 | 30 | 80 |
公共卫生 | 3 | 240 |
| 150 | 90 | 240 |
军事 | 3 | 240 | 30 | 150 | 60 | 210 |
会计 | 2 | 160 |
| 100 | 60 | 160 |
体育 | 2 | 160 |
| 100 | 60 | 160 |
艺术 | 1 | 80 |
| 50 | 30 | 80 |
风景园林 | 1 | 80 |
| 50 | 30 | 80 |
汉语国际教育 | 1 | 80 |
| 50 | 30 | 80 |
翻译 | 1 | 80 |
| 50 | 30 | 80 |
临床医学 | 2 | 160 |
| 100 | 60 | 160 |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 | 2 | 160 | 30 | 100 | 30 | 130 |
上表中"省级考试主管部门部分"用于组织报名、联考科目考试和专业课考试等工作,"学位中心部分"用于联考科目命题、制卷、阅卷和考务协调等工作,以上两部分费用由报名点在组织报名时代为收取;"招生单位部分"用于专业课命题、制卷和阅卷等工作,由有关招生单位单独收取。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
考生守则及违规处理规则
一、考生应试守则
1.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考生必须凭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军人身份证)在指定报名点及规定时间内报名,届时,考生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本考试管理所需的考生个人信息,并对签字确认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由考生签字确认后的信息一律不准更改。
3.考生须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位置、考试时间等相关注意事项。考试期间不得提前离场。
4.考生须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参加考试。否则不得入场考试。
5.必须用黑色或蓝色水笔在答题纸上答题、填写考生姓名、考号等;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考生自带考试指定的文具用品,如:黑色或蓝色水笔、2B铅笔、橡皮、绘图仪器、无存储和编程功能的电子计算器等用具。其它物品,如:文字资料、纸张、通讯工具和具有记忆、存储、查询、翻译或编程功能的电子用品、涂改液(纸)等不准带入考场,带入考场或未关闭电源放在监考员指定位置者按考试违规处理。
6.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考生须在考试正式开始前15分钟入场完毕。随即开始播放(或宣读) 考试注意事项(考场指令)。考生应认真听取、严格按照要求执行。迟到考生责任自负。
7.考生须按考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方便监考员核查。
8.正式答题前,必须按照"考场指令"要求,使用规定的书写工具,在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考号等。除在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位置按要求填写或填涂相关内容外,不得在其它地方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考生不得使用涂改液(纸)更改答案,否则,所涂题目记零分。
9.开考指令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10.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的秩序。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有偷看、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卡)及抄袭或让他人抄袭等行为。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11.遇有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须先举手请示,经监考员同意后方可提问。对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12.考试终了指令发出时,必须立即停笔,坐在原位,等待监考员收齐考试材料,核对无误并在准考证上签字,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退出考场。签过字的准考证作为考生交卷的凭据,请妥善保存。考生自行交卷,未经监考员验收签字或不配合监考员工作,造成答卷遗失等后果,责任自负。
13.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所有考试材料一律不准带出考场。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14.考试过程中,涉嫌违规的考生接到《违规处理告知书》后,可以选择继续考试(被取消考试资格的除外)或放弃考试,但必须保持冷静,不得在考场内与工作人员争吵,不得影响其他考生正常考试。考试结束后,可按照《违规处理告知书》所述的权利和办法,书面申诉。在考场内有过激行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将被带离考场,取消考试资格。
二、 违规处理规则
考生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务管理部门将下达"违规处理告知书",视情况通报考生所在单位。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10.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1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13.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1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7.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成绩的;
18.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19.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20.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21.其它违规行为。
2008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现场确认报名点名称: 现场确认工作时间: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报名现场打印 (加盖工作单位 | |||||||||||||||||||||||||
籍贯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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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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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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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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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年 月 | 单位性质 |
| 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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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 职称 |
| 政治面貌 |
| 考生来源 |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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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电话 |
| 非工作时间电话 |
| 亲友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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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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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历 |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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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 | 年 月获 学校 专业 学学士学位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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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学校 |
| 报考学位类别 |
| 应试语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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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专业或领域 |
| 报考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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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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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前,请认真核对上述内容) 考生签名: 年 月 日 | |||||||||||||||||||||||||||||||
考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 |||||||||||||||||||||||||||||||
考生工作单位省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 |||||||||||||||||||||||||||||||
招生单位审核意见: 招生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
注:1、报考法律硕士的政法系统工作人员和报考公共管理硕士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须由省级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其他考生无须省级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
2、本表一式二份;
3、本表后附学历、学位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A4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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