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学院2012年考研复试和录取办法公布

作者: 来源:苏州科技学院研究生招生网 时间:2012-04-09 18:01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有关文件规定和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改革发展纲要,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复试工作,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核心,着力提升研究生招生选拔水平,推进研究生教育科学发展;继续推动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和优化,积极支持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加快形成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各具特色、协调发展的研究生教育体系;强化监督,坚决维护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组织管理
(一)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研究生部牵头组织,各有关学院具体实施。
(二)各有关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政领导及学科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复试工作小组”),复试工作小组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复试录取工作细则,组织命制复试试题,组建学科专业复试小组,组织实施相应考核工作,确定本学院待录取人员名单。
(三)学科专业复试小组可按复试专业及复试人数组建若干个,复试小组由本学科责任心强、办事公正、且无直系亲属参加本学院复试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研究生导师不少于3名,外语听说能力较强的老师不少于1名。同时每组配备秘书1名,负责文字记录、材料整理及联络等工作。复试小组在复试工作小组指导下具体实施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和专业综合素质面试。
(四)复试工作小组要对复试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确保复试工作严格按照既定方案和程序进行。同一专业各复试小组要统一考核环节和考核标准。
(五)复试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做好保密(包括命题、分装、阅卷、核分、登分等)、抽题、分组、记录等工作,保证复试的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合理、有效。复试试题及其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各有关学院要做好复试材料的归档工作,对录取考生的复试材料保留至考生毕业,对未录取考生的材料保存一年。
各学院须按时将研究生复试工作小组、复试小组人员组成名单及复试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部备案,并在本学院网站公布复试实施细则。

三、复试基本分数要求
根据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结合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我校生源等情况,确定我校2012年硕士研究生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如下:
城乡规划学专业总分≥326,政治、外语≥38,业务一≥57,业务二≥100;
工学其它专业(非城乡规划学)总分≥290,政治、外语≥38,业务一、业务二≥57;
理学(专业)总分≥290,政治、外语≥38,业务一、业务二≥57;
历史学(专业)总分≥285,政治、外语≥38,历史学专业基础≥114;
哲学(专业)总分≥290,政治、外语≥38,业务一、业务二≥57;
管理学(专业)总分≥340,政治、外语≥50,业务一、业务二≥75;
全日制工程硕士总分≥290,政治、外语≥38,业务一、业务二≥57。

四、复试人选
符合我校2012年硕士研究生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第一志愿考生均可参加我校复试。对一些线上生源相对不足的专业,可依据破格条件在本专业一志愿考生中破格,或从校内相近专业及校外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合格生源中进行调剂。
破格条件及申请程序:初试成绩总分不低于我校复试分数线,政治成绩或外语成绩或统考数学成绩在我校复试分数线下5分以内,但在本专业考生专业成绩名列前茅或在科研创新等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第一志愿考生,可申请破格复试(省内高校、中等学校作为师资委托培养的考生破格条件按省规定执行)。申请程序为个人填写《破格复试申请表》、经专业所在学院推荐、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参加复试。
调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初试成绩总分、单科分必须符合报考专业A类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且在原报考单位无复试资格或未被录取。2、报考专业需与申请调剂专业属同一学科门类,即专业代码前两位相同;报考专业与调入专业必须相同或相近;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3、我校建筑学专业调剂仅接收毕业于通过建筑学本科专业评估的学校的建筑学专业考生。4、我校不接受同等学力考生调剂。具体调剂工作由校研招办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参加复试的总人数原则上按本校招生规模的120%确定。生源充足以及接收调剂的部分专业,可适当扩大差额复试比例(网上调剂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

五、复试程序
(一)复试资格审查
复试前,由各学院复试工作小组安排专人负责对考生进行复试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经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由各学院在复试通知书上加盖公章,方可参加复试。未经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复试。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
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复试考生必须交验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学生证,录取入学时交验毕业证书)和所在学校教务部门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校历年学习成绩表复印件(须加盖证明红章)。
(二)复试
复试包括专业课笔试、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和专业综合素质面试三部分,复试总成绩满分为300分。
1、专业课笔试,满分为150分,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学、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为4小时),由各学院自行组织命题、考试和阅卷。
2、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和专业综合素质面试,满分为150分,每位考生的测试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分钟。其中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满分为50分,成绩记载方式为50、45、40、35、30……,各档差为5分;专业综合素质面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记载方式为100、95、90、85、80……,各档差为5分。各学院可根据自身特点,选择相应的考核形式并制定和公布相应的方案。条件允许的学院或专业应单独安排实践(实验)能力测试,主要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纳入专业综合素质面试考核内容。
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署名评分,在评分前可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
复试须有评语、成绩以及详细的记录。
(三)初试成绩达到复试基本分数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大专毕业生、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结业生),在复试前须加试两门所报考学科的本科主干课程(不得与初试及复试中专业课笔试内容重复)。加试方式为笔试,考试时间为每科3小时,每科成绩满分为100分。加试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组织。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复试。加试每科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
(四)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为准。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少数民族考生及“加分项目考生”须在复试报到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体检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除在复试中直接进行外,我校还将在拟录取名单确定后,通过“函调”的方式对拟录取考生进行全面政审。体检由我校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医院由校医院协助联系,要求参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
(六)成绩计算
考生的入学考试总成绩实行百分制,并按照初试总成绩60%、复试总成绩40%计算。具体为: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总成绩×1/5)×60%+(复试总成绩×1/3)×40%。

六、录取工作
(一)录取程序
1、各学院复试工作小组按照入学考试总成绩对复试合格的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分别进行排序,提出各专业待录取名单(志愿优先原则)。复试总成绩低于180分或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低于25分或专业综合素质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考生不予录取(建筑学、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复试设计成绩低于72分的考生不予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待录取名单审核后,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的破格复试考生名单须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同意后确定)。
3、拟录取名单须经教育部审批。经教育部同意,并完备所需各项手续者,将由校研招办发放录取通知书。
(二)其他
1、待录取的校外调剂考生在中国研究生招生网站上的“待录取”状态得到考生本人确认(接受待录取)后生效。
2、凡破格复试考生、增招计划录取的考生均录取为自筹或委培研究生。
3、录取为定向、委培及自筹的考生在录取前须签订定向、委培、自筹协议。

七、复试录取的监督和复议
(一)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复试小组要坚持集体把关、组长负责制的原则。各学院复试工作小组对本学院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所有参与复试的人员都要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切实维护复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人员要追究责任。
(二)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校纪监审办公室加强对复试工作的全面、有效监督。复试期间,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组成巡视小组,巡视复试现场。
(三)实行信息公布制度。我校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时间、复试录取办法、拟录取名单等信息及时在研究生部网站上公布。
(四)实行复议制度。对复试中出现的争议,考生可向学院复试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若再有争议可向校研招办提出申诉。必要时校研招办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由领导小组作出裁决。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复试工作小组或复试小组进行复议。复试录取工作投诉举报电话:0512-68093182(校研招办)、69379068(校纪监审办)。各学院复试工作小组的咨询电话要在实施细则中公布。
八、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并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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