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200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作者: 来源: 时间:2007-10-17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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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养目标

培养为社会主义音乐文化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知识和专业技巧,具有创新精神和独立从事音乐研究、音乐创作、音乐表演及高等音乐院校教学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学科专业方向及导师

详见附录一

三、学制 三年

四、招生规模及学科预分名额

我院面向全国招生。预计招收100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最后决定各学科专业的计划内、外招生额度的分配。预分名额详见附录一。

五、报考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⑵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音乐文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⑶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b.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c.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08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同等学力跨专业报考者需提交相关学术成果;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d.已在非音乐类专业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

e.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征得所在学校同意,提交相关证明;

⑷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68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⑸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

2、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我院组织的单独考试:

⑴符合报考条件1中第⑴、⑵、⑷、⑸各项要求;

⑵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3、已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应届毕业本科生、硕士生或在内地供职的港、澳、台人士报考我院硕士生,请参照统考考生同样办法办理报名手续,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硕士生入学考试(考试科目不设政治理论课)。

4、境外学生报考我院硕士生请参考以上报名条件,并于2007年11月12日—14日带齐相关材料(请见“提交材料及资格审查”项)至我院研究生部现场报名。

六、报名

(一)网上报名

1、所有考生均采用先网上报名、后现场报名的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2007年10月10日—31日,每 天9:00—22:00。(请合理安排登录时间,避免高峰时段网络堵塞,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2、报名网址:“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教育网址:),请考生认真阅读省级高招办、报考点以及我院的网上公告,按报名网站的各级网上公告的提示和要求如实填写本人报名信息,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上述报名日期内,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考生本人的网上报名号和密码请务必牢记)

3、推荐免试生网上报名之前,须到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领取免试校验码,并须到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缴费和照相。

(二)现场确认

1、所有考生(含推免生、单考生)均须到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缴费和照相。

现场确认时间:2007年11月10—14日。逾期不再补办;

2、现场确认地点:上海师范大学(徐汇校区西部),上海市桂林路100号;

3、现场确认程序:考生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原件(应届毕业生须带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到指定的报考点进行网上报名信息确认、缴费、照相、打印并确认考生信息表。现役军人按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4、其他注意事项:

⑴报考理论专业(专业课为笔试试卷)的外省(市、自治区)考生如无法在上海报名考试,也可至当地省(市、自治区)高招办指定的报考点报名参加考试。

⑵理论专业包括:中国音乐史论研究学科各方向、外国音乐史论研究学科各方向、系统音乐学研究学科各方向、作曲、电子音乐作曲与指挥学科之作曲、电子音乐作曲方向(不含指挥方向)、作曲技术理论学科各研究方向(不含视唱练耳教学研究方向),应用音乐与传媒学科之电子音乐设计、录音艺术研究、音乐数字传媒艺术、音乐剧作曲、音乐戏剧研究、流行音乐研究方向、音乐教育学科各方向。(学科专业及研究方向可查询附录)

(三)提交材料及资格审查

1、考生在指定报考点办理完毕资格审查等手续后,在2007年11月20日之前(以邮戳为准)将以下材料寄至或交至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有突出成绩或犯过严重错误的考生,应提供翔实的材料;

考生类别

需交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的材料

所有考生

有曲目要求的考生提交《研究生招生考试曲目表》

同等学力考生

除上述表格以外,另交报考专业领域的两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信;跨专业报考者须提交相关学术成果

单独考试考生

除上述表格外,另交报考专业领域的两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信、单位推荐信、公开发表论文的复印件(含刊物封面、目录页)等

《研究生招生考试曲目表》、《专家推荐信》下载路径:上音主页“研究生部”-“研究生招 生”-“文件下载”

2、港、澳、台学生、单独考试考生和我院推荐免试生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后,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推免生持学生证)、身份证及相应复印件到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并缴纳报考费;

3、境外学生考生请于2007年11月12日—14日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护照、本科阶段成绩单、3张1寸照片、HSK证书及相关复印件到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并缴纳报考费;

4、我院在初审考生报考材料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核发准考证;并将在复试阶段对考生的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5、报考者办理报考手续缴纳报考费后,报名材料与报考费概不退还;

6、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需如实填写自学情况,进入复试后,须加试两门本专业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详见附录三);

7、除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以外,其他考生报名时无需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我院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七、考试

1、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初试合格者凭通知参加复试,考生可登陆我院网站查询复试名单;

2、初试日期:2008年1月19日-20日(具体考试时间见准考证,届时专业考试同时进行)

复试日期:2008年4月-5月,具体日期见复试通知书;

3、初试地点:在上海师范大学报考的考生,其政治、外语及笔试专业课在本市研招办指定地点参加考试;在外省(市、自治区)指定报考点报考的考生,在当地省(市、自治区)研招办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报考各表演及教学法专业的全国统考考生(含港、澳、台学生)、单独考试考生一律在上海参加考试;

复试地点:上海音乐学院本部;

4、文化课考试:

⑴国家统考的政治、外语,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命题;

⑵单考的政治由我院命题,英语由上海市统一命题;

5、专业课考试:

⑴报考各表演及教学法专业的全国统考考生(含港、澳、台学生)、单独考试考生一律在本院参加专业考试(在上海报名);

⑵报考各表演及教学法专业的全国统考考生(含港、澳、台学生)、单独考试考生,其专业考试曲目应根据要求在《考试曲目表》中填写清楚,并在初试前规定时间内(2007年11月20日之前)交至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逾期不交者不得参加专业考试。曲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考试时提交自备的伴奏乐谱(不接收简谱);

⑶凡参加复试者,请携带本人论文(音乐学及作曲理论各方向),作品(作曲或作曲理论方向)或音乐会节目单(表演类各方向)等,以供参阅;

6、复试资格审查:

考生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相应复印件(应届生带学生证)于复试前至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办理资格审核、缴纳复试费事宜。具体日期见复试通知书;

7、各方向初、复试科目见附录二;

8、各专业方向的考试具体要求见附录四;

9、参考书目见附录五。

八、录取

1、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规模和录取分数要求,参照本院各学科专业的招收名额预分方案,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平时学习成绩、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和专业发展潜能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拟定录取名单;

2、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生须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九、住宿

住宿费预定每年约1500元左右(家住上海或工作单位在沪的一律走读,其他学生根据学院现有条件尽量安排)。

十、学习期间的待遇 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学科专业、研究方向与指导教师

各方向初、复试科目

同等学力加试科目

各专业方向考试具体要求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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