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考研:法硕民法学复习知识点(48)

作者: 来源: 时间:2016-12-12 15:00

法人终止

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和法律上的人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法人如有下列原因之一,就会发生终止的法律后果:

(1)依法被撤销;这是因主管机关的行政处分行为导致法人消灭的原因。法人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如非法经营、租借或转让法人执照等,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执照,强行解散。

(2)自行解散(大多发生于公民自愿组成的法人);依法被撤销是法人的强制解散,这里的解散应指任意解散。任意解散是基于法人的意思或设立人的意思而解散。前者如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后者如章程规定的法人存续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发生。

(3)依法宣告破产(法人破产由人民法院宣告);依法被撤销是法人的强制解散,这里的解散应指任意解散。任意解散是基于法人的意思或设立人的意思而解散。前者如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后者如章程规定的法人存续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发生。

(4)其他原因。其他原因,显然是指上述三种原因之外的导致法人消灭的原因,例如国家作出的关于国有企业“关闭”、“停止”的决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足法定人数时,都属于导致法人终止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后法人其主体资格并不立即消灭,只有经过清算,法人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

法人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法人清算是包括了结现务,即了结法人于解散前已着手而未完成的事物,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移交剩余财产一种清算。清算可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清算时应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具有以下职权:

(1)了结现务,即了结法人于解散前已着手而未完成的事物。

(2)收取债权

(3)清偿债务

(4)移交剩余财产。

清算终结,应由清算组织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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